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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多首歌将从KTV下架,陈奕迅容祖儿中招!这是怎么了?

苏州普法 2020-09-04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

导 语

近日,中国音集协发出公告,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删除或者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



你还记得那些年

我们一起在KTV唱过的情歌吗?

容祖儿、TWINS、陳奕迅

……



不好意思!

你可能真的得停下来了!

有些歌你可能以后都唱不了了!



01

中国音集协要求KTV经营者

删除未经授权的作品


据报道,10月22日,中国音集协在官方网站发出《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同时通过快递方式,向各地行业协会及会员单位发出纸质版公告。


发出公告的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该公告称,


▲为降低已获中国音集协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要求所有卡拉OK终端生产商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附件中所列出的音乐电视作品尽数删除,未接到书面通知前勿重新上传;


对于向中国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也请删除各本地服务器上所列明的涉及本次事件的音乐电视作品,未接到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使用;


▲如在2018年11月1日起凡因未删除公告附件所列音乐电视作品而遭权利人主张权利,使用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附件内容

被要求下架的音乐电视作品

一共有6609部



不少大家很熟悉的音乐电视作品也在下架之列:陈奕迅的《明年今日》《天下无双》;容祖儿的《抱抱》《逃避你》;TWINS的《恋爱大过天》《士多啤梨苹果橙》;毛宁的《弯弯的月亮》……


要求下架的部分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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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音集协近日给出官方解答:  


删除歌曲,依法依规,必须遵守。音集协称,依据《著作权集体条例》的相关规定,音集协只能代表两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所以非音集协或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均不在许可范围内


本次公布的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员,因此,音集协依照法律定,通知KTV场所及KTV曲库上线渠道(VOD商)予以全部删除是严格依法办事、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行为 



02

KTV歌曲侵犯哪些著作权?


其实KTV被诉侵权案这事时有发生

有KTV被判每首歌赔偿500元!




据报道,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一起音集协对当地多家KTV的集体诉讼案,法院审理后认为,KTV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歌曲。此外,法院判处KTV赔偿音集协每首歌500元的经济损失。


那么问题就来了

KTV供人点播的歌曲到底

涉及著作权上哪些权利?

演唱会现场录制的版本

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音乐电视作品吗?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谁有权主张该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演唱会现场录制的版本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音乐电视作品吗?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演唱会现场录制的版本不属于音乐电视作品。但是,演唱会现场录制的版本依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它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已支付点唱设备的购买费能否成为不构成侵权理由?


律师认为,已支付点唱设备的购买费并不能成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原因如下:


首先,KTV经营者购买卡拉OK点唱设备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仅仅意味着其取得了该点唱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未因此取得曲库中作品的放映权。


其次,即使KTV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涉案歌曲系点唱设备供应商提供,合理抗辩亦难以成立。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理来源抗辩的主体限于复制品的发行者和出租者,而KTV经营者并不在此列。且从主观过错角度来看,即使涉案歌曲是由点唱设备供应商提供,KTV经营者作为实际使用者和最终获利者,也应该对歌曲的来源和授权情况进行审查,因此主观上难以认定无过错。




看·法

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说,要求KTV下架歌曲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还需要一个适应和观念转变的过程。


歌手、词曲作者等对其创作的歌曲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了表演、传播、复制、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等权利。而现实中,ktv经营者却很少有花钱买使用权的。这一问题不能因为大家都在用,不能怀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就能相安无事。


但是这事儿并不是简单一纸公告就能解决的,能够自觉停止侵权的有觉悟的不在多数,法律强制手段的运用和介入,在当前仍然是非常有必要的,维权和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然任重道远


网友表示:

以后浴室就是我唯一的战场~



你有多久没去KTV了?

下架的歌曲中有你喜欢的吗?

你对此事又有何看法呢?

在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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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人民网谈典看法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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